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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在第四章专门针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强调,各级教育考核机构需设立专门的试卷保密室,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期间,地市、县区级保密室还需作为答卷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规定,省级试卷保密室需经和保密部门的严格检查验收,地市和县区级则需经过上级教育和当地、保密部门的验收。使用前,需自查并报备,使用期间接受上级的监督。
第十四条规定,保密室需设置在楼房二层以上,采用钢混或砖混结构,配备防盗、防火等设施,设有铁门、铁窗和铁柜。应有内外屋结构,配备报警和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考试期间正常运行,监控资料至少保存半年。保密室还需考虑值班人员的生活便利。
第十五条指出,保密室设有两道锁,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由不同人员掌管,有条件时可使用密码铁柜,密码由专人掌管。
第十六条规定,非试卷保存期间,保密室一般不得挪作他用,如需改动,必须更换锁和密码。需指定负责人监督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值班巡逻记录和人员配备,确保人员具备相关条件和职责,如坚守岗位,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等。
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详细列举了保密室负责人、值班人员及钥匙管理者的资格要求和具体职责,包括接收、保管试卷,处理异常试卷等。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值班巡逻人员的严格行为规范,以及保密室的日常检查和重大事故处理机制。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试卷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任何可能的泄密或损害,对保密室的管理和人员要求极高,以维护考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