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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1】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所在周被确定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这一规定是由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确立。
【条目2】根据该法律,家庭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适应家庭教育特点;四是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紧密衔接和协调一致;五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条目3】在实施家庭教育方面,各级负责指导工作,并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机制。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条目4】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承担家庭教育教学工作的日常事务。
【条目5】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