➊家庭低保
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青岛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➋个人低保
青岛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