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1、领表填表: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2、提交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4、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
5、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6、租房/轮候;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家庭可以持《通知单》寻找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由房屋出租人每月领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