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是指在抵押的关系中,当借款人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时,银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借款人仍然保留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虽然房子和土地分开抵押,但是在法律上,房子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借款人仍然可以对房子进行使用和处置,但是在抵押期间,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银行所有。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避免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对房子进行转让、出售等活动,从而影响银行的权益。此外,如果借款人在抵押期间离婚或者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下面的土地,但是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名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如何续期并没有说明。
解决如何续费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四种方案:
1、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房屋自然损毁或者使用寿命终结,则终止续期。此种情况可以加强危房监管,以建筑法明确危房处理机制。
2、房屋所有权人需一次性缴纳下一个期限土地使用费,在新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原有范围和标准改造或者重建房屋。
3、房屋屋所有权人需缴纳土地使用年金。也就是说,将一次性土地使用费转为按年支付年金,相当于地产税,也类似于租金,以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特定标准计算。年金滞纳不交者,依据土地规划用途产生不同的失权效果。
4、无需缴费,回到类似1982年以前城市宅基地所有权状态。此种情形实质上就是城市住房用地重新私有化,其不足之处在于长时间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不丰富,因而是偏向有房者的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