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1、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2、营销管理不同。3、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4、推销的商品不同。【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3种观点: 有产品就不是传销吗?有产品和是不是传销没有直接关系,有产品只要符合传销的特点,照样是传销。您了解传销组织吗?传销组织活动存在两个特点:一是组织、领导者从台前走向幕后,将宣传材料视为书籍,使得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变得更为隐蔽;二是从真人现身说法变为听碟片中的演讲录音。用已录制好的演讲录音传播使得组织所宣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传播的范围更大。组织中“优秀者”的示范,容易引发其他成员的从众行为。在演讲会、集体活动等特定氛围和环境下,个体更容易放弃自我立场,实施从众行为。在经受过洗脑后,传销组织的成员会逐步改变乃至否定原有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认知,接受组织者所宣传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他指出,在这个过程中,组织成员从思想到行为都会发生一个彻底的转变,就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其结果就是完全按照组织者的意愿去实施社会行为,甚至心甘情愿地充当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传销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以上就是律师对您的问题做出的解答。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