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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2024-03-10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对于绑架后故意杀人的,在《刑法》当中还是会按照绑架罪来进行处罚,只是绑架过程情节严重,判处力度也就增加了,会对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还会没收个人财产,对这种这情况并没有单独定罪的。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即他人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是违背他人意志,即未经他人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本罪;其次是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强制侮辱的犯罪对象专指妇女。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

所谓猥亵,是指如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淫秽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本罪为行为犯,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其他恶劣情节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二、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是满足以控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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