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包括限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强制措施持续时间、拘留时间、取保候审时间、监视居住时间、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等。其中,拘留时间、取保候审时间和监视居住时间有上限,分别为14日、12个月和6个月;侦查羁押期限也有上限,分别为2个月、1个月和2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也有规定,包括1个月、半个月、1个月和2个月。
法律分析
1. 限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强制措施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审查期限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结语
以上是对限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持续时间、拘留时间、取保候审时间、监视居住时间以及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和及时,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