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应约定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要求修理、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享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一、印花税里面的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印花税里面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应当约定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承揽合同涵盖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合同类型。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应当约定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内容。定作人有权验收工作成果,如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以上是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