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无协商,婚前出资视为个人赠与,婚后赠与应为共同财产,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分割财产应遵循双方协商、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补偿、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财产、军人费用、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
婚后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一般由双方协议分配。若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分割,婚後赠与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赚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於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