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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2023-10-20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债务不可单独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符合法律规定。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对让与人的抗辩,也可主张抵销权。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除非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可在债务未还清时转移给他人。

法律分析

一、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对于不是依据法律的性质,或者是说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那么不管债务是否处于被执行期间,只要债务还没有还清,就都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人。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遵守相应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转让时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获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债权人自身专属的从权利除外。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有权对让与人的抗辩,并可以主张抵销权。债权转让所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未还清,不论是否处于执行期间,可按程序将债权转移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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