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应当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