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 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 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 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 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 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