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超过强制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由当事人自行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只禁止将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委托,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并没有禁止,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已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所以也不存在将权力予以委托的可能性。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委托他人实施相关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