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非法采矿罪的主犯定罪标准和构成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法律分析
非法采矿罪的主犯定罪标准如下:
1. 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
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拓展延伸
非法采矿罪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罪的判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矿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开采地的环境破坏程度、开采设备的状况等。如果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有偿开采的范围,开采者未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将被视为非法开采,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如果开采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开采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总之,非法采矿罪的判刑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有偿开采的范围,开采者未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结语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其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