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思想是让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同时,离职证明对新单位也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证明求职者与前一家公司的工作情况,避免新单位承担责任。离职证明的出具是离职的必要程序,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求职者曾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求职者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会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最直接的解决方案是回到原单位并联系人事部门,请求他们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二、离职证明的作用
1、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
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你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均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起码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
拓展延伸
离职证明是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或其他雇主出具的证明其离职原因、时间、离职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 内容真实:离职证明应当真实反映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离职原因、时间、离职后的工作安排等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陈述。
2. 加盖印章:离职证明应当加盖用人单位的印章或者离职人员的签名,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明确日期:离职证明应当明确离职人员的离职日期和离校时间,以便相关组织和人员及时安排工作或入学等事宜。
4. 写明原因:离职证明应当写明离职人员离职的原因,包括转岗、升职、回学校继续深造等。
5. 如有违约责任:离职证明应当明确离职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也应当体现在离职证明中。
6. 法律法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
总之,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离职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地反映离职人员的情况,以保证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因此,为了解决离职证明的问题,劳动者应该主动联系原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他们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离职证明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其次,新单位担心求职者与原单位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新单位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最后,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求职者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求职者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都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2-12-28)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2018-12-29)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务员法(2018-12-29)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