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同村宅基地如何买卖
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力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不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送转移。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影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者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者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太仓宅基地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太仓宅基地转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