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收养孩子的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人民币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的,每年按二千人民币处理;
3、有子女收养子女的,按照政策外的子女数量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其他条件但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按多生育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