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