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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归属问题:股东未出资却享有权益的处理方法

2023-10-07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股东不出资却占有股份,常见情形是干股和股权代持。干股是无偿赠予股权,持有者通常无实际控制权。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约定,代持人挂名持有股份。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不出资却占有股份。干股和股权代持常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股东不出资却占有股份可能有多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股权代持和干股。干股一般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股份无偿赠予的结果,而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很多私企的老板们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技术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指官员),而通过赠与的方式,无偿给予这些人一些股份出资比例,于是就有了干股。但是,一般来讲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往往是享有分红权等其他权利。干股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股东权利,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因此常会发生一定的法律纠纷。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的背后逻辑就是有实际出资人负责出资,而代持人挂名持有股份,此种情况下也可能不出资却占有股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拓展延伸

处理股东未出资却享有权益的法律解决方案

处理股东未出资却享有权益的法律解决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股东出资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出资与权益的相对对应。其次,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或合同条款,明确股东权益的基础和条件,限制未出资股东的权益。此外,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未出资股东返还不当获得的权益。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投资者或股东,以补充未出资股东的资金缺口,平衡股权与出资的关系。最后,建议在股权转让和股东关系变更时,加强尽职调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综上所述,通过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处理股东未出资却享有权益的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公平利益。

结语

在处理股东未出资却享有权益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明确股东出资的义务和责任,修订公司章程或合同条款来限制未出资股东的权益。此外,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未出资股东返还不当获得的权益,引入第三方投资者或股东来平衡股权与出资的关系。建议在股权转让和股东关系变更时加强尽职调查,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通过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公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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