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反担保中抵押权人是否为借款人,需要从反担保的性质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对于反担保抵押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债权合同为借贷合同,主权利人不是保证人而是借款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合同应为保证合同,因此权利人应该为保证人。
目前实务界主要认可第二种观点即在普通借贷的抵押权中,抵押权人为贷款人,抵押人为借款人或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而反担保抵押中,则是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因保证人的担保而发放贷款,非因抵押而发放贷款,则此时保证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时,主债权利益为担保债权,主合同自然为保证合同。此时抵押权人自然也应为担保人。
一、反担保要符合什么条件
反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务人才能提供反担保;
四、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