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在医疗纠纷中运用最多的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组建专家库,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启动鉴定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
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面提到的医疗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采取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医疗机构和患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双方都应该多考虑对方的处境和心态,要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要依法办事,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理程序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同时也要结合具体的医疗纠纷事故。一般医疗纠纷后的处理程序有三步,在经调解之后,进行司法鉴定,在经过司法鉴定之后进行法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遵守相关的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