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交通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期间,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需要保留关键的证据。
首先,被保险人需要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告、交通警察的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方等关键信息。
其次,被保险人还需要保留与损失相关的证据,比如医疗费用收据、工资证明、车损维修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因事故受到的具体损失及其金额。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证明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存在过错,还需保留与此相关的证据,比如保险公司的赔付记录、相关的通讯记录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举证。对提出的证据,有证据证明无效的,不得排除;当事人没有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证据的收集、提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因此,在交通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期间,被保险人需要尽可能保留并提交与事故、损失及保险公司的赔付等方面有关的证据,以使自己的维权行动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