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交通保险合同后,双方之间如有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拒不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的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继续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合同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因此,当交通保险合同被解除后,若出现纠纷,则双方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协商仲裁庭进行仲裁,并最终根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