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拓展延伸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政策解读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政策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应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偿两方面。经济补偿主要涉及房屋评估价值、过渡期租金、搬迁费用等,确保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安置补偿则是提供新的居住安置,如购房补贴、优先选房权等,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以保障。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的解读旨在帮助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例的具体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和居住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