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补办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未提供书面证明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补办证明一般可到原单位或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经济补偿应在工作交接时支付。解除的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
1、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是一般是到原用人单位进行补办的。
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服务窗口去申请补办。
3、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后,处理相关手续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步骤。首先,解除方应向劳动局提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以便记录和备案。接下来,雇主需及时支付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工资、加班费等应付款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注销手续。同时,雇主还需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解除书面通知,注明解除原因和解除生效日期。员工方面,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如领取工资结算单、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此外,双方还需协商处理未休假、未结算的年休假、加班费等事项。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处理需要雇主和员工共同配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共同配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解除方应向劳动局提交解除证明,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并办理社保注销手续。员工方应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相关证明文件。双方还需协商处理未休假、加班费等事项。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证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了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遵守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