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这套房屋的归属就只属于购房一方的,结婚后也不能主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增加了对方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这一行为的性质是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所以赠与后即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就同样拥有分割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