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人认为,合同生效后被违约的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不成立等,为此遭受的即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2)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可能已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履行,加之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并无争议,因此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