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一般只会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而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不过家属可以通过主动咨询或者根据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推算出看守所放人的时间。
看守所释放人员流程:
1、结算罪犯劳动报酬并领取《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交给罪犯本人签名确认,报监区长审核;
2、罪犯刑满之日24小时内办好释放手续,签发《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正本给被释放人员副本、《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机关;
3、释放时,发给路费;
4、释放人员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5、无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济。
看守所释放的条件: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