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孙XX,男,汉族,1980年X月X日生,现住XXXXX,身份证号:410225XXX,电话:133 XX;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74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410225XXX
被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XX,身份证号:410225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撤销(2016)豫0225执XX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XXX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15年X月X日,异议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XXX楼房一套出售给异议人,因该房产系按揭购买,异议人一次性向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三十万元,剩余银行按揭由异议人负责偿还。当日,被申请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收到购房款三十万的收条,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异议人。
异议人为了居住,在购买上述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于 年 月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贵院于2016年X月X日向上述房屋张贴查封裁定书时,异议人及时向贵院执行人员说明了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裁如所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