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一、宅基地所有权有哪些权能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否则无法转让。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首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地位,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到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应当到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继承是否合法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子女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