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基本预备费取费

2024-07-16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基本预备费取费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7〕164号规定:估算的基本预备费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乘以基本预备费率8%-10%计算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8%~10%(建标〔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8%~10%(计划〔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5%(林计发〔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2%(国土整理函〔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9%(交公路发〔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10%(铁建设〔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7%(交基发〔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10%(国经贸电力〔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10%~12%(水总〔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3%(水总〔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10%~12%((90)化规字第493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7~10%(1995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3~5%(NY/T1716-2009)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