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7〕164号规定:估算的基本预备费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乘以基本预备费率8%-10%计算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8%~10%(建标〔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8%~10%(计划〔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5%(林计发〔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2%(国土整理函〔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9%(交公路发〔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10%(铁建设〔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7%(交基发〔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10%(国经贸电力〔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10%~12%(水总〔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3%(水总〔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10%~12%((90)化规字第493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7~10%(1995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3~5%(NY/T171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