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杨
20xx年6月30日,xx市环境监测站对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机头2号线排气筒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18mg/m3(标态),超过GB28662-20xx《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表、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编号为(20xx)环监(气)字第(J057)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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