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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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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

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于年代后期由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创立的理论。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的利益应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六种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并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构成要件有()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从规避的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从规避的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未遂的法律规避不能视为法律规避。()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条件。

()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答:.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

法院予以纠正。.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答:外国法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类推适用内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一般法理;.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

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当事人双方自愿。、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 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 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 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 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 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二)论述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论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论系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

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 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保留条款。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五、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论客观标志说

答: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论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连接点是抽象的,而不是直观的,因此,其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量”的分析是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质”的分析是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著名的“奥汀诉奥汀”案,正是这一分析方法的例证。 ()论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答:“特征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

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特征履行”是一种分析、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志,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答:我国于年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独立性原则。

()论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和实践。一、侵权行为地法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二、法院地法说。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一、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二、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应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明示选择适用公约。、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三、公约对以下法律问题未涉及:、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四、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答: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答: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年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章条,其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

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一、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二、属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居所地为联系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三、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如有关不动产案件、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有关专利、商标案件。四、协议管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管辖。五、平行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年月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年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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