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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的要素是什么?

2021-02-26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破坏性采矿罪的主旨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对其进行破坏性开采是对国家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

(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结语

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涉及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其合理保护与管理至关重要。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仍然实施该行为。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有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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