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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刑事处罚

2022-03-07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一、诊所超经营范围应该如何处罚

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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