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我国在对涉外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时,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相关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侦查人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普遍较低,与涉外警务沟通不够及时。若想有力打击涉外刑事犯罪人员,我国首先应建立健全与涉外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制度,丰富与涉外警务人员相合作的渠道,进而有效缓解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问题。
关键词: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问题;解决方法
引言
近几年的涉外刑事案件主要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型。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也面临地域跨度扩大、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复杂,办案程序严格,办案警力有限,办案经费紧缺等实际问题,为此,笔者就近几年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情况和侦查工作的体会,提出一些有关涉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对策,与同行商榷。
1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所存有的问题 1.1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若想有力打击涉外刑事犯罪,必须要以全面的法律制度作为理论支撑。在实现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若国家不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那么将难以确保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而且,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出涉外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置方式将会对侦查人员整体工作质量水平造成最为直接的影响。首先,根据实体法内容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外刑事犯罪并未进行全面规定。例如,对于洗钱罪来说,只是把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洗钱对象。但是,由于经洗钱后所获取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以上两种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实际收益,这便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实施。其次,我国内法没有全面涉及国际犯罪内容。例如,我国刑法并未对破坏和平罪进行明确规定,虽然这种类型的犯罪的出现次数较少,但是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即使将普遍管辖原则考虑于其中,并实现有效的追诉,但由于内法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难么后期的处理工作便无法开展。最后,内法中规定的具体做法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具有一定差异。例如,在追缴赃款方面,我国始终坚持落实全额收回制度,但是在国际上,却采用了分割赃款的方式。
1.2管辖权限尚不规范,工作衔接存在漏洞
按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继续沿用了原来的做法,采取“国籍身份确认后移交”的原则,即由各县先立案初查,待嫌疑人身份核实清楚后才移交支队办理后继的环节。而一线办理部门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在初查阶段,大多数单位立案后只要发现疑似外籍人犯罪的案件,只是简单询问,做份笔录,履行一下程序而已,没有真正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案件移交支队后有些材料时过境迁,有些证据也发生了变化,难以补充,影响了后续的报捕、起诉。 1.3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素质不够高
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是一项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在侦查的依据、侦查的方法、侦查的思路、开展侦查的地点、侦查员的语言要求等方面都有独特之处,因而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我国目前的一些涉外刑事
案件侦查人员在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国际法依据、独特的侦查方法(如国际通缉、国际金钱追踪、国际跟踪、国际性控制下交付等)、国际性刑事犯罪的基本知识(如国际诈骗中涉及的有关本票、汇票、支票的支付程序,国际金融行业的运行程序等)、域外取证以及外国语言能力等方面,与实际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针对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解决措施 2.1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据前文所述,中国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所存在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缺失问题显著,而在这其中,有些根深蒂固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也并非一日两日就可以改变的,我们不能苛求中国大跃进似的与国际接轨,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可以改善作为完善国内法规的前奏。在实体法上,在中国《刑法》的管辖问题上,涉及到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这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深究其中不难发现,被人们誉为“沾边就管”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涉外刑事案件中涉案外籍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不公正待遇。此外在与之相应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已经涉及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移民法等诸多国际法的分支中,在实体和程序上将其落实,也能为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侦查协作措施”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展开提供一定的支持。 2.2规范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是制定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从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请翻译、律师,直至侦查终结期间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要坚持上级业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涉外刑事案件原则。由于涉外刑事案件办案要求较高,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在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活动,把握好各个程序方面的标准要求,保证办案质量。三是要规范翻译工作。翻译是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的要件,办案中翻译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序上决定着办案质量的高低。目前关于司法翻译员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规定,翻译人员来源不统一,翻译费用没有统一安排,资格审查难度较大,这些都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对翻译员资格进行认证,统一颁发资格证书。有关办案单位需要翻译人员时,要审查其资格证书。翻译所需的费用由财政统一解决,切实解决目前混乱的状况。
2.3规范刑事司法行为,拓展警务合作渠道
在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一定规范时,必须要对过去随意性的行为进行改变,严格落实行为规范原则。只有具备规范性特点的司法行为,才能够将自身所具备的威慑性予以全面体现。在对涉外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时,首先要对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开展相应的规范工作。在对实体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时,必须要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所提出的规定要求来实现科学的定罪量刑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程序法规范方面,要打破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根据刑事诉讼法所提出的相关规定来实现全面的侦查、起诉以及执行等工作,不得对法律程序进行简化以及省略处理。 结语
在合作的形式上可以大胆地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我国目前已经采用的警务联络官制度以及警官协查小组等形式就是很好的方法,这些合作形式应该进一步扩大,以便及时掌握犯罪的信息和线索,协调相互间关系,为有效侦查、打击和防范涉外刑事犯罪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蒋剑云.论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
报.2014,7(4).
[2]马文元.论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对策.政法学刊.2016,17(25).
作者简介:王东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涉外警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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