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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2021-09-06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吕瞻 徐永康 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在民主社会,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我国对公民的知情权不甚重视,也缺乏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在经历过SARS流行的灾难后,这一问题已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有关立法也在抓紧进行。要改变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知情权 信息公开 民主制度 法治社会 责任政府

Information into the Open and Realization of Citizens’Right to Information

2003年春天,当全世界的眼光都被美国的“倒萨”战争所吸引,而国人正沉浸于两会的喜庆气氛中时,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袭击了中华大地。随即,在国内打响了另一场没有硝烟的“倒萨”(SARS)战争。 随着政府开始直面SARS,组织和动员全国人民共御SARS病魔,我国主流媒体经过最初的沉默之后,也纷纷报道有关SARS的信息,引导民众正确认识SARS,以消除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的各种非真实信息在民众中所造成的恐慌。人们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公民对SARS传播情况的知情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尊重。然而,在对SARS初战告捷之时,回顾SARS在全国传播的过程,人们不禁要质疑:从2002年11月广东佛山发现第一例病例到2003年4月北京被宣布为疫区,在这段时间里,为什么疫情没有控制在广东境内,反而演变为一场全国性的灾难,甚至蔓延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SARS是一种新的病毒,人们对其不了解,对其危害性尚未认识,没有掌握控制和防治办法是一个原因;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不健全也是一个原因;而由于对其传播状况不知情导致公众对SARS疏于防范更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公众的知情权被架空了,在对形势不明了的情况下仓促应战,从而导致疫情蔓延,祸及大片地区。这次公众知情权的被架空是有其深刻复杂的历史原因及社会原因的。在中国社会,民众知情权的缺失更习惯于被看作是一种常态。[1]SARS以其前所未有的冲击力激起了中国社会对知情权和信息公开问题的关注。本文主要分析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2]的有关问题。 一、公民知情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拥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

最早对信息保密提出抗议而要求享有知情权的呼声起于对新闻审查制度的抗议,这同言论自由的主张是相伴相生的。[3]“人民认为言论自由是重要的,是因为(正如霍姆斯在他的艾布拉姆斯案的异议书里说的)如果政治讨论是自由而放纵和无限制,那么政治运作便更可能会发现真理并排除错误或产生良善的而非邪恶的政策。”[4]通过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不仅可以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

简而言之,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有效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公民没有信息获得权,它就成为无源之水,也就无法体现其核心价值和功用。培根指出“知识就是力量”。保密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定领域知识的排他性占有,以扩张自己的权力,这使没有知识来源的言论自由也很难有效地控制政府的权力。类似的精神在许多国家的法律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比如,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很多国家则制定了自己的信息公开法,通过立法来规范信息公开。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法定的九类文件可以不公开外,其他政府文件必须全部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做了具体规定。[5]

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有五项指标,其中之一就是公民的充分知情权。公民没有知情权,或其知情权得不到充分尊重与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以及言论自由权等宪法基本权利都将成为空言。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民充分地、实质性地参与民主决策过程。社会公众只有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了解政府行为的替代进路,才能实现其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民主预设目标。正如麦迪逊所说的,知情权有助于保护人民自我统治的实现。

政府对公民的保密行为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而且损害了民主的过程。它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失去彼此的信任,并加剧了不信任。现代民主政治社会否定全能主义政府理念,而强调政府应当将它的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6]况且,政府采集信息的成本是由纳税人支付的,从这一角度来讲,政府也有道德义务将其所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于公民,这是一个责任政府的应有行为。

在我国,公民对知情权的关注一也是在依法治国的目标确立之后,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也证明了在这一问题上,对维护公民权利和明确政府义务的双重要求。

二、公民知情权在中国

目前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只有暗含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隐性的默示的知情权,而没有明示的作为独立权利的知情权。由于缺乏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也往往更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这不仅阻碍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阻滞了市场的活力,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我国公民知情权受到漠视的事实从SARS疫情发生—真实情况和病例数字被隐瞒—被迫公开疫情这一过程可见一斑。人们了解SARS疫情的有关信息起初并不是通过官方媒介,而是通过民间渠道。[7]那么我国公民知情权何以受到漠视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第一,以信息公开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作为有选择公开信息的理由。即政府官员宣称,他们担心信息公开后会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但这种论调显然承袭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统治者的心态,自以为上智下愚,社会秩序须得他们来调弄。对人民的充分不信任使得他们将人民放在了政府的对立面,于是,就有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经典御民之术。殊不知,在这个信息传播手段极为发达的时代,按传统的思路“民之口”已无可防。网络、通讯等新的传播方式比传统的传播方式更有效率,而且不像大众媒介那样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在官方媒体不予披露的领域,人们自会也只能通过各种部分符合事实或者扭曲事实的传言来了解相关信息,然后再将这些信息传播给熟悉或不熟悉的其他人。于是有关SARS疫情才会传言四起。与这一情况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旦主流媒体开始对SARS进行详尽的报道之后,原本人心惶惶的局面迅速扭转,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谣言止于公开”,这说明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是与这个社会的信息公开程度成正比的。社会在发展,公众的素质也在相应提高,选择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也在提高,以往“报喜不报忧”的习惯只会削弱公众的承受能力。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就会缺乏安全感,在缺少信息的情形下,只能本能地反应,或依照个人的意志行动。而把事件真相公之于众,为公民提供足够的信息量,反而能够安定民心,提高公众对信息的辨别能力,排斥虚假信息对公民判断的不利影响。

第二,政府官员信息保密的更大激励很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一方面,保守信息秘密可以使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免于因犯相应的错误或过失而被追究责任,因为这毕竟影响到为官一任的官声政绩,坐稳官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信息公开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公众对政府官员表现的好坏优劣也无法进行准确的评判。同时信息保密还有更大的危害:为了保密,政府常常把决策人员限制在一个小圈子的范围内,那些本来可以提供深刻洞见的人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这样的决策质量也就很难保证,于是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随着政府决策失误的增多,政府官员怕承担责任,转而寻求自我保护,信息就更不敢公开,决策圈子变得更小,决策质量也就每况愈下。[8]

另一方面,保密给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在某些社会里,这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和贿赂。腐败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但其中有两条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缺少制衡机制;二是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容易搞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因此,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一是要形成权力行使的合理制衡机制,避免掌握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二是改变权力行使的方式,使整个过程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就改变了权力运行的方式,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公民所周知,可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同时,通过赋予公民以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为丰富,在传统的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之外,发展个人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权力制衡的科学体系。[9]

第三,保守信息秘密的另外一个刺激就是,政府官员可以通过保守秘密制造不对称的信息壁垒,来增加他们的管理租金,从而削弱了公众有效参与民主过程的能力。就公众每个人而言,存在一个阈值,即他们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参与民主决策而为此能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度的。保密增加了信息成本,使许多公民在自身没有什么特殊利益的情况下,不再积极参与民主过程,而将许多相应的领域留给了那些特殊利益集团。不仅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在保密外衣的遮蔽下行邪恶之事,保密本身也使得那些本来想通过参与制民主对特殊利益集团进行监督制衡的公众裹足不前。这充分说明了信息公开在促进公众福祉领域的重要意义。[10]还有不少官员,他们不懂得在国家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受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普通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也可以或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以致不少官员一直以为,向公众透露一些信息,是他们的恩赐;得知一些“内幕消息”,则被有些人视作身份和级别的象征。即使政府宣布要实现政务公开,一些地方提出要打造“电子政府”,仍有人抱着旧观念,把百姓视作单纯的管理对象,以为政府事务让他们知道得越少就越易管理。 如上所述,信息保密对政治过程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信息保密培育了滋养特殊利益集团的肥沃土壤;增加了管理租金,加大了交易成本;使公众参与民主过程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等等。而信息保密在经济领域也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质量更高更及时的信息可以使我们更好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调节经济运行。而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党和政府多次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希望能够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较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打假”方法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这种做法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政府开支和社会成本,也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执法人员和处罚手段,它只是要求将政府信息对社

会公开,民众有权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获得有关的政府信息。各种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或假政府之名进行的欺诈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众无法获得准确的政府信息,一旦真实的政府信息对民众公开,各种欺诈现象也就失去了藏身之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显然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信息保密的最为消极的经济后果,还是因为过度保密导致腐败的滋生,世界银行1997年的《全球发展报告》中也指出了腐败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诸多不良影响。应该看到,官员总是有着保密的强烈愿望,我们要想克服信息保密带来的诸多政治和经济的消极影响,那么在公共行政的制度设计中,就必须牢记:我们的信息公开范围决不能被政府官员的主观愿望所局限,而是要超出这个范围,尽可能地将其拓宽。 不可否认,在我国,很多情况下对信息采取保密是为了某种需要,而不完全为了官员的个人利益,即通常所说的为了“稳定”的考虑。但作为执政者必须处理好社会稳定与其他民众福祉的关系,因为这二者虽然在总体上是一致的,有时却会发生冲突。这次对SARS疫情的失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疫情初发之时某些地方官员为了不影响自身形象或不影响经济发展而瞒报漏报所致。前几年,京城曾经发生系列“敲头”抢劫案,一批流窜人员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在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处,用铁棍、铁锤等从背后击打被害人头部,抢劫被害人财物,先后打死12人,打伤数十人,抢得大量财物。破案后,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案件不断发生的一年中,公安机关一直保持沉默,直到犯罪分子被抓获。回顾此案全过程,人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及早给广大市民提个醒呢?在接连发生数起作案手段和特征基本相同的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媒体将案件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公之于众,提醒市民外出时提高警惕,那么,或许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会有所顾忌,而且由于行人警觉性的提高,他们也不可能如此容易得手;果真如此,伤亡人数不就能大大减少?还有,如若不是在一个很偶然的情况下,保安人员发现两名罪犯的鬼祟行踪并上前盘问,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使该案得以侦破,不然还会有更多的无辜百姓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棍下之鬼。这类案件足以引起我们对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的思考,在执政为民的宗旨下,检验一项制度是否合理的最关键的标准就是其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舍此再不应有其他的选择。

三、推动信息公开与维护公民知情权

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承认公民知情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为政府设定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从20世纪下半叶起,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特别是进人信息时代,为公民有效实现知情权创造了客观物质条件,也对政府部门满足公民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政府透明度不高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缺少透明度的结果是政府信息资源难以为社会所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行政法专家周汉华认为,政府习惯于以“不透明”的方式工作,他们所掌握的80%以上的信息大多“秘而不宣”,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11]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接受政府的这种行为方式,这种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政治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该看到,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人类已经从工业文明进人信息文明。信息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源就是信息。信息如同货币,只有公开并充分地自由流动,才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于信息化发展程度的差别,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比我们要早得多,也规范得多。即使这样,他们也在不断检讨政策,在更高的层面上关注信息社会与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问题。欧盟在1999年发表的信息社会中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绿皮书中,从经济、社会发展与欧洲的一体化等许多方面提出了公共信息资源是欧盟的关键资源(key resource)的观点,并对政府信息利用过程中的立法、适用范围、政府信息定价、公平竞争、

版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与商业秘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检讨,为欧盟及其各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注入了活力。美国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全国委员会在发表于2001年的一份权威性报告中,系统地分析了信息技术发展给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所带来的挑战,明确地将政府信息资源列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与土地、能源、劳动力、资本等资源并列,并提出了36条政策建议。包括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内的各种国际组织近年来对中东欧国家经济发展与政府透明度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得出了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的肯定结论。[12]

我国在加人WTO以后,就一直面临着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如何与之接轨的严峻考验。在WTO规则的29个法律文件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条款等,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作为成员国必须履行有关承诺。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例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政策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和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13]在此新形势、新情况、新环境下,如何积极地转变政府职能,就成了一个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问题。

在诸多内外因素的合力作用下,中国政府开始致力于信息公开,最近几年的政务公开就是一个明证。政务公开作为执政党的基本政策虽然被正式表述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但其形成至少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共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十三大政治报告里已经提到,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具体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在十三大精神的推动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促进为政清廉展开的“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可视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推行政务公开的最初尝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并在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将其法制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率先实行检务公开以后,法院、公安、海关等重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始推行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海关公开等措施。党的组织和人事主管部门也开始实行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走一个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并且第一次提出了“三化”的概念—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实现现代化。这说明,信息化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政府信息化作为整个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实践中推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具体做法也大不一样,甚至在名称上都无法统一。比如,对于村务公开,目前的管理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同样的体制也适用于乡镇的政务公开。而对于其他层次的政务公开,目前的管理与领导体制则较为复杂,分别由法制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监察部门、党的宣传部门等负责。另外,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和执法,一也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这种多元化领导的弊端之一是缺少综合协调,使各地方、各部门在政府公开的做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个部门积累的经验也很难为其他部门所利用,加大了整个制度建设和运作的成本。另外,由于缺少综合协调机构,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14]

由此可见,当前主要由政府自身开始进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具有其无法超越的局限性。政府机关和个人一样,天生就有利益的约束。信息是一种资源,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相比较传统社会,信息更是一种资源,甚至是一种唯一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掌握了资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当然不愿意给你。如果我们相信,仅仅依靠政府自身的觉悟,由它主动来公开信息,就可以实现政府信息化,切实保障我们的知情权的话,无疑是太天真了。保密的激励是如此巨大,常常足以打消出台信息公开规章的念头,也常常架空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应该看到我们今天的政府上网很多时候还仅仅是形象工程,许多政府网站建立以后没有内容,没有更新,有些甚至还不如传统介质传递发布信息快捷。难怪有网友对一些地方政府网站的“空站”、“老站”、“死站”现象表示不满:“一张老脸,三年不洗,内容陈旧,文件过时。看过后悔,信则误事。现代工具,纯当摆设。信息社会,为何如此?与世接轨,让人讽刺!”[15]

要改变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推动政府信息化乃至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就必须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深刻的变革。一方面,我们必须对建设公开文化予以重视,我们必须确立公开的理念,坚信公共机关官员所拥有的信息都为公众“所有”,将其用于私人目的,无异于对公共财产的盗窃。

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一方面,要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民众有权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0多年前,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修改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另一方面,我国公开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已是众望所归。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征求意见和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有望近期通过。在SARS激起了全社会对知情权问题的热切关注的时刻,这一消息无疑是振奋人心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只是我们在信息化之路上所迈出的一步,甚至还很难说是关键的一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相信,SARS终将消失,我们也会战胜其他各种灾难,但是由它们所引发的民众对知情权的关注却不会仅成为一段时间里的社会热点,随着灾难的消失而被冷处理,在这个日趋民主的社会里,无疑,它应该也会保持恒温。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责任编辑:张锐)

【注释】[1]在SARS之前,2003年3月辽宁海城发生了许多学生中毒的“豆奶事件”;2002年6月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发生井下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不但隐报瞒报甚至毁尸灭迹;山西省河津市从1998年至2003年5月发生14起煤矿事故,死亡95人,其中7起被瞒报,瞒报死亡人数84人,连山西省省长都痛感瞒报事故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参见胡伟:《何止“豆奶事件”》,载《新民周刊》2003年第16期。)此类事件的发生范围比较小,影响主要及于地方,其消息也更容易被地方截留。但是,SARS病毒却不会因为地方政府的阻滞而随着时间消失于无形,它迅速传染蔓延,而且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

[2]“信息公开”话题中涉及的信息,除了政府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人大的信息、法院的信息和检察院的信息以及其他组织的信息等,即要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立法公开”和“村务公开”等。其中,在政府信息中,除了政府行政过程的有关信息外,还包括主要由政府掌握的公众关心的其他公共信息,如2003年夏季许

多地方连续高温,人们因此要求得到更多的气象信息等。为叙述的集中,本文主要讨论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

[3](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宋华琳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在该文中,作者对知情权附着于人们对言论自由争取而逐渐被人们关注的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考察。

[4](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5]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情况可参见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4页。

[6](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7]根据2003年2月12日(羊城晚报)的报道,某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市民有关SARS的消息有八成是通过手机短信或网上获得的。 [8](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众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华琳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9]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2日,第211版。

[10](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众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华琳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1]参见孙亚菲:《“非典”:加速信息公开步伐》.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1日.第A4版。

[12]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2日,第A11版。

[13]参见张鹏、黄珈庚:《WTO与我国行政公开》,资料来源:政治学研究网http://www. pesw. net/articles6013zp. htm

[14]周汉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1日,第A11版。

[15]《言论》,载《读者》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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