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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例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1

【关键词】 医院管理 体会

1 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医技水平 制定具体的学习制度和学习,要求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要求,加强“三基三严”的训练,有效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强力推进以“知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强化医疗质量工作,切实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督查整改,评议总结,要求全院职工亮牌上岗,文明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增进和广大患者的亲密关系。

1.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学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诊疗程序和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研究应对方法,妥善处理纠纷

2.1处理要早 。

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工作,通过解释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打消患者疑虑,大多数是能自行处理的;对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在科室的配合下,我们职能部门再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2.2工作要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论患者情绪如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做到心平气和的与患者交谈,做到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感到亲切感。给予患方充分的言论空间,这样可减轻患方的敌视情绪,要从细节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沟通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患方理解我们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当患方与院方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属的亲友或对病人及家属有影响的关系人来协助我们共同做病人及家属的工作。

2.4应对要稳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争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气和,对患者及家属多安慰、多解释,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有责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让患方明理后理解我们。

2.5态度要明确 患方提出天价赔偿,对医院无责任、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封门、拉横幅及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扰乱医院秩序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绝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认存在责任大的、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

医疗纠纷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2

【关键词】医疗纠纷 现况 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现况、特点

1.1 患方投诉的具体原因:疗效不满51.12%,误诊、漏诊12.04%,告之不力8.41%,其它有观察不力,检查不当,违规操作,误诊误治,手术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用药不当,护理不当等。

1.2 医疗纠纷的闹访方式: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滞留医疗机构,冲击、打砸医疗机构,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停尸不理,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等。

1.3 原因:部分医护人员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制意识不强,服务沟通不到位,书写病史资料不规范,

1.4 。

2 防范对策

2.1 。

2.2 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针对当前新形势制定相应对策

事件、越级上访、不能激化矛盾,把医疗纠纷事件妥善处理好。

2.3 加强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通过晨会提问、业务学习、主任查房、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和考试,使医护人员掌握危重症病例的抢救、治疗、观察要点、护理要求及相应的处理对策,培养医护人员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使患者及家属产生信赖感、安全感,从而赢得他们对医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操作及诊疗水平,掌握过硬的技术本领,才能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技术支撑。

2.4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

对待医疗服务不能例行公事,而应该站在人性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知道,每一名患者的病情都关系到他的生命,关系到他的家庭的悲喜,牵动着社会对医者的信任。。通过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使医护人员自觉规范其职业行为,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医护人员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及预见性,具有良好的应急能力及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要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为患者提供有效治疗和护理,科主任还要根据科室存在的隐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平实要检查和督促医务人员相关制度的落实,要让他们意识到遵守规章制度是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为,从而真正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减少纠纷的发生。

2.5 加强沟通和告知制度的落实,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改善医患关系要从我们做起,不仅要讲求方法,要让我们自己从内心深处真正的做到真诚善良,善良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表情可以代替很多东西,能够跨越医患间的鸿沟。加强告知制度的落实,告知制度包括:手术告知(术前、中、后),特殊检查告知,治疗方案变更告知,病情变化告知,特殊药物医疗告知,用药医嘱告知等。。时刻注意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始终树立以“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各项服务都要以患者角度出发,把患者需要放在首位,用心服务,减轻患者的心理焦虑,医务人员:端庄的仪表,落落大方的言谈举止,使医疗工作更加亲切,更加富有人性化,良好的语言沟通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保持面部表情平和,忙而不乱,语言亲切温柔,用词准确,语言的艺术性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态度是减少医患纠纷的保证。

2.6 规范医疗文件的书写,强调医疗文件的时效性,重要性

病史资料、护理记录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举证倒置的重要依据。重要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文书客观、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落实奖惩制度。急症患者抢救,医务人员执行口头医嘱,不能立即书写病理历时,也应在执行医嘱后,立即在抢救车内备的速记文件夹上简要记录,在抢救结束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与医师病程记录吻合规范,如因笔误,则应保留原始记录,以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规范化的护理文件是患者获得救治的真实反映,是评价治疗效果的科学依据,同时又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证据。

参 考 文 献

[1]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3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4]

。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

。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4期

[3]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4

[关键词]医疗安全;政府;监管

保障医疗安全、建设平安医院、切实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与医疗机构的重视,很多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正在制订落实。然而,目前在医疗卫生行业中医疗安全问题不能令人放心满意,突出表现在医疗纠纷频发,各级医疗机构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患者因对诊疗过程及诊疗结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处理难度较大,有的是患方反复纠缠院领导和医务人员,有的是打闹抢砸医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有的是到政府机关投诉或到法院,结果是有过错医院“高额赔偿”,无过错也得给钱“息事宁人”。究其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除了患者方面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甚至由某种获益心理的驱动产生过激言行及医院方面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负责、诊疗过程有失误以外,从宏观角度分析,政府职能不够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1 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支持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医院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好

。医院的院长疲于奔命、生存发展的压力很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又要牵涉很大精力,院长的角色似乎很难确定,既代表国家政府管理医院,又代表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搏弈,其实谁也不能代表,有时处理棘手医疗纠纷时竟束手无策。

1.2 依法行医规范执业得不到保证

非法行医、不规范医疗行为时常可见:地下黑诊所为数不少、医疗机构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院内感染控制污物处置不力、不能严格执行医疗规范、操作常规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有些基层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超范围执业截留高危病人和高危产妇;卫生执法的人力、威力不够,非法行医打而不绝,公立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往往由于“父子”“兄弟”关系以及其他因素被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这些都给医疗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1.3 政府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足

尽管近年来政府已开始注重对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加大投入,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医院员工的工资奖金绝大部分要依靠医院的业务收入,很可能会出现医院的趋利行为而忽视患者的利益,许多乡镇卫生院由于积债太多,杯水车薪不能很快解决问题,仍然是入不敷出,人才、设备、房屋条件均较差,难以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更难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保障医疗安全建设平安医院的建议

2.1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关心支持力度

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应该是政府的职能,医院是直接的承担者。政府以投资者的身份对公立医疗机构行使控制权、监督权和对院长的聘任、解任权,还应有更多的支持指导,并着力扶持,要给医院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理顺一些利益关系,减少方方面面过多的羁攀,让医院院长能集中更多的精力思考医院的发展,重点抓好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减少差错和事故,保证好医疗安全。而平安医院的创建,除了作为医院的一个工作目标、医院要作出重大努力以外,政府也要动员教育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自觉遵章守纪,共同维护好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尤其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各方要理性处理、理性维权。公安部、卫生部在上个世纪末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通知希望能真正得以实施。

2,2 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目前医疗机构总数不少,但技术水平和生存条件相差很大,基层医院、不断诞生的民营个体医院为了生存盲目开展新项目、违规聘用医务人员及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使医疗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制度。一是要把好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坚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批准设置;二是把好医务人员准入关,在医务人员的聘用上,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业地点、执业科目等项目严格审查,禁止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和超范围执业;三是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坚持根据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条件,开展相应诊疗活动,核定手术开展范围,严禁擅自增加诊疗项目。

2.3 强化监督职能,打击非法行医

乡村医生、个体诊所的超范围执业和一些无执业资格人员受聘于各级医疗机构是医疗安全的巨大隐患,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要认真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定期进行审核、登记和换证,对超范围执业和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要增加督查频次、扩大督查区域、减少督查盲区,对一些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处罚要从严从重,以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片的目的。同时,对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对一些二、三级医院也要严格执法检查,该处罚的也要一视同仁。

2.4 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国家有关政策已经表明,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正逐步加大,但此前除投入总额不足以外,还有明显的投入分配不均,相对来说,城市大医院投入数远远高于基层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前几年得到的财政补助少得可怜,自身运转和生存都非常困难,根本没有资金添置设备、修缮房屋、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难以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也难以保证医疗安全。近几年国家、省、市政府已开始注重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无偿提供部分必备的基本医疗设备,分批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医院工作,要求城市医院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这些举措对改善乡镇医院的服务功能大有好处,只是不能很快到位,需加快进度。另外,在财政补助上要再进一步向乡镇医院倾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保证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应对急诊急救和常见病的有效诊治,另一方面亦使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因为生存问题而截留重危病人和超范围执业,而出现医疗安全问题。

2.5 建立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

无论技术设备条件怎样、防范措施如何落实,医疗纠纷总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数量和频次有不同。问题是发生医疗纠纷(主要指比较大的医疗纠纷事件)以后,患者及家人非理智性维权,搅得医院不得安宁,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及公共秩序,谁能有效处理? 有时医院及卫生局处理不了,需要请公安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公安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有时不能及时到位,公安部门有其自身处理问题的原则,有时不能很快控制局面。建议由政府牵头,政法委、公安、法院、纪检、消协、卫生等部门联合成立一个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和应急方案,并明确责、权、利关系,由政府拨出一点经费或向各医疗机构筹资,建立专用基金。一旦发生当事医疗机构无法控制的医疗纠纷事件请求处理时,该机构应当立即介入,开展工作。工作中应把握几个原则:一动用相关力量,迅速控制局面,让患方能坐下来,由这个机构的代表主持调查、处理或协调;二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明确交待双方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不得有任何过激行动;三是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严肃追究,责成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医疗机构或责成当事医疗机构处理责任人。再有加快推行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医院强制性医疗责任险,使医疗事故风险由社会共济共担。如真正做到这些,对保障患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正常医疗工作和公共秩序、建设平安医院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医患关系肯定是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5

众所周知,医院是一个高危人群集聚的地方,发生猝死等急性事件的危险性远远高于正常人群。特别是在患者多、医务人员少的状况下,医务人员焦躁与患者不满情绪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安全的隐患时有增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增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的防范意识与行为,加强重点病人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我院特别规范了医疗告知制度,在安全医疗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医疗告知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以上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伴随病人诊疗的全过程

医疗告知内容包括病情(目前病情及今后估计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当前的诊断;准备实施的医疗措施(包括检查、治疗等)及预计的治疗效果和伴随的危险;影响病情的注意事项;正常医疗行为不予进行可能出现的后果;药物使用的目的、使用原则、毒副作用、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有关医疗问题等。上述医疗告知内容要伴随在病人诊疗全程中,做到“事前告知”。

被告知的对象是知情权主体

被告知的对象是知情权的主体,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意识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务人员提出的决定有充分理解力的病人可作为知情权主体;未满16周岁的病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和思维的病人,其家属为知情权主体,可行使病人有关权利;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病人可书面委托其家属作为知情权主体。

根据医疗行为采取相应告知方法

根据医疗行为采取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法。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如医保政策、住院须知、安全保卫、医疗价格、医疗费用使用等,采取公示告知;一般的医疗行为、无医疗风险或人体侵害,以病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任为基础,可以实施口头告知,但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涉及重大医疗行为,如手术、麻醉、输血、尸检、切除脏器、肢体、眼球等,对人体有侵害或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医疗等,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如新技术应用等,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存在利弊,取舍困难时;医保基本医疗以外的用药、检查、器械及其他需要自己承担费用;正常医疗行为不予进行或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等,都要采取书面告知。

三级医师加强病人告知

医疗告知采取“谁主管,谁告知”的原则,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及实施操作医生(术者)要及时与病人及家属谈话,同时要报告上级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上级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要再次完成高风险环节的谈话工作,并在谈话记录签字,履行三级医师告知义务,并且要采取相应有效治疗措施。

一级病人:①急、危、重、疑难病人;②诊断不清病人;③治疗效果不好病人;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⑤家属要求隐瞒病情的病人;⑥患者或家属对病人预后期望值过高的病人;⑦交通肇事或各种纠纷致伤病人。

二级病人:①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缺陷(包括病历书写缺陷等),但未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②病人或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存在不满意情绪;③病人或家属有投诉,但病人无不良后果;④病人出现较严重并发症,影响预期治疗效果;⑤诊断不清或治疗效果不好的危重病人;⑥有创检查或治疗方案(如手术、介入、各种复杂性穿刺等)失败的病人;⑦病人或家属对医院或医务人员有不信任思想。

三级病人:①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缺陷,有不良后果发生;②有创检查或治疗方案(如手术、介入、各种复杂性穿刺等)失败需再次有创检查或治疗的病人;③病人出现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等不良后果,患者或家属不理解,提出异议;④事先无法预料或医疗风险未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书面告知,出现不良后果的病人;⑤病人或家属有投诉经科室负责人多次协调无效,或反复投诉3次以上。

医疗纠纷处罚方案范文6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之间互不信任,导致杀医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生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医生和患者家属付出了血的教训,甚至生命代价。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也纷纷出谋划策。比如:近来,国家卫计委曾提出每20张床配备一名保安;从今年5月份开始,让患者住院时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医疗纠纷等等。前几年,深圳的一家医院让医护人员带着钢盔上班,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我们认为:上述方案治标不治本,而医疗回归公益性才是缓和医患关系紧张的关键。

那么,造成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公立医院逐利冲动、以药养医、以技养医、其次也与医患沟通不良、服务水平不高等有关。理由是:1,病人在医院交了钱,是购买服务,属于消费者。在病人看来,医生是为了赚钱,而不是看病,所以病人不信任医生。2,病人医疗费用自负比例高,医生看好病是应该的,如果看不好病,特别是病人死了,肯定要讨个说法。3,在医疗产业化之前,医患关系基本上不紧张。4,医护人员编制不够,因为忙碌或者缺乏服务意识,与病人沟通不到位,服务不到位。5,病人及社会各界对疾病的疗效期望过高:尽管现代科技已很发达,疾病诊断到了分子水平,但还有多种疾病,现代医学还是无能为力,回天无术。6,有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对医疗纠纷的过度炒作。例如“八毛门”和“缝”事件。7,相关法律对“医闹”定罪偏轻,对侵犯医护人员精神和肉体损害的打击不力。8,那些体现医护人员知识价值的收费,如挂号费、诊疗费、护理费等服务性收费过低,导致公立医院以药养医、以技养医,间接造成患者医疗花费偏大。

我们认为,目前医护人员为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唯一能做的就是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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