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销售管理工作,药品销售时的处方调配管理,规范处方调配工作,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药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上岗工作。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内容填写准确,规范。
三、营业员要正确导购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四、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五、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医师或药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出售,无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单轨制处方药。
六、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有关人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顾客购买。
七、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内容准确,记录及时。 八、做好当日报表,做到账款、帐面、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
九、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十、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质量考核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十一、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十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十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处方医师签字,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处方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调配,否则拒绝调配。
十四、对处方中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十五、对参加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处方必须按医保有关执行,凡不符合规定不得调配。
十六、调配处方时,应按组方顺序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和核对人均签章后,再投药给顾客。
十七、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向顾客交待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十八、单轨制管理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双轨制管理年方药的销售应及时做好销售记录。
十九、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质量考核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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