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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3-06-07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晋价涉字〔1992〕第59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开发建设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核准后,应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统一由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四、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80%留县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0%,实行分级管理。

五、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流失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第1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六、收费标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二)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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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如下表。 产品名称 石料 水泥 煤炭 铁矿 硫铁矿 石墨 石膏 焦炭 生铁 钢 金 铜 发电 上表不能包含者,各地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七、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委托银行、矿产收购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收费总额3%的手续费。 八、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水保监〔1990〕第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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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0~1.5 0.7~1.0 0.5~0.8 2.0~4.0 2.0~3.0 50~100 0.4~1.0 0.2~0.4 1.0~2.0 0.2~0.5 400~1000 200~500 0.4~0.6 计算单位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公斤 元/吨 元/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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