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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2.13 • 【字 号】永政发[2007]1号 • 【施行日期】2007.02.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
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1、正确把握我市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近些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市委关于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战略决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管理和执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保持了环境状况的基本稳定,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总体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的环境结构性污染比较严重,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任务艰巨,部分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加剧,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隐患仍然存在,农村面源污染凸现,环境监测和环保
执法亟待加强。
2、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战略决策,尽快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明确目标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3、“十一五”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逐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在污染治理上,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4、加强环境保护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既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更要重视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同步,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坚持环境优先。落实“项目论证,环评为先”、“未经环评,不得上会”的要求,按照“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过度开发区,新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因素。
坚持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定期调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协调落实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资
金投入,努力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公用事业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营;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施肥和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面源污染。 5、我市环境保护必须实现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7.92%和1.48%,镉和砷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0.37吨和0.4吨以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城市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大于300天,九嶷山、舜皇山、阳明山森林公园和都庞岭自然保护区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65%;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解决主要的环境问题
6、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实施潇湘水污染防治规划,潇水、湘江干流两边各10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有水污染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并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在建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建成的要依法关闭。要加强石期河、泡水河、九嶷河、日东河、舜水河综合治理,确保2007年底前初见成效,2008年底前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向家亭污水处理厂要完成管网配套,达到日处理污水10万吨;各县要申报或启动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2008年底前,所有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7、以防治二氧化硫为重点,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十一五”期间,新建燃煤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改造。严格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对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标
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当地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坚决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且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08年底前,G207、G322国道沿线水泥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09年底前,所有水泥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8、以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007年底前,建成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十一五”期间,祁阳、东安、双牌、道县、宁远、蓝山、江华、江永等县要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新田县要抓紧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9、以生态修复为重点,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时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天然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与管理,严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关,保护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督促业主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修复和废弃、退役矿山修复工程建设。
10、以控制面源污染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乡村“脏、乱、差”为重点,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为根本任务,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开展科技宣传教育,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开展有机食品生产试点,2009年底前,全市建成5个以上水稻、水果、蔬菜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推广农村沼气和作物桔杆资源化,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以创建生态县区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为载体,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十一五”期间,巩固祁阳、江永生
态示范县建设成果,创建5个环境优美乡镇和30个生态文明村。
11、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在用放射源安全监管,实行放射源专人管理制度,对流动放射源实行动态监控,使各类放射源始终处于严格监控状态。严格控制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
12、以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按照“烟囱不冒黑烟、污水不下江河、垃圾不到街面、噪声不扰群众”的基本要求,大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心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扩建钢铁、冶炼、化工、印染、水泥等高耗能、重污染工业项目,现有此类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中心城区的此类项目应逐步搬迁。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改造和污染治理,淘汰1吨(含)以下非节能燃煤锅炉。加快燃料结构调整,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市和祁阳县城着手建设气化工程,减轻城市大气煤烟型污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逐步推广实施在用机动车尾气治理,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鼓励使用天然气、醇类清洁燃料。实行绿色覆盖工程和施工湿法作业,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厉禁止在中心城区夜间机动车鸣笛和施工机械、娱乐场所排放超标噪声污染。
13、以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要按照“关小、治大、扶优”的原则,严格产业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和落后的设备、产品。严格控制在潇水、湘江两岸新建化工、化肥、印染、化学制浆造纸等重污染项目,现有企业必须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行限期治理。果汁企业和医院要建成污染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冶炼企业要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砷制品企业的废水未做到零排放的,一律依法关停。
四、转变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14、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各县区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编制经济功能区划,明确和细化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构建新的区域开发框架和产业布局。各工业园区要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依靠高新技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禁止建设重污染工业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珠山、朝阳、水口山、蔡市、铜山岭、河路口、牛头江、毛俊、太平、火市等乡镇,要充分发展资源优势,按照适度开发、规范开采的原则,发展特色经济,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严禁过度开发和非法开采;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在交通干线两侧500米和居民聚集区主导风向上风向8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有大气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饮用水源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有水污染的项目;在生态脆弱区和生态破坏严重尚未恢复的地区,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1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增长的优化作用,通过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住建设项目的入口关。市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的工业园,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凡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或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
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恢复建设地原貌。
16、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应将保证金及时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其“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资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
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建设以2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10万吨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为主的生物能源基地,建设以湘江纸业为龙头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以废塑料、废有色金属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0%以上。 18、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财政科技投入要向环保科技项目倾斜,年度科研计划要优先安排环保科技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重点扶持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创新,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资质。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环境执法
19、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将市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县区、各排污单位不得突破。市政府每年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对没有完成削减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实行限产限排。2007年底前,要按照法定条件,加大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20、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排污单位要依法、足额、全面、及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力度,对排污费征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在排污费征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21、严格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坚持开展环保世纪行和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和查办案件等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市、县区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依法关闭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其停电限电。对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保执法无禁区。
六、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2、加强宣传教育,深化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要开展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对大、中、小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3、建立比较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监测体系,市环境监测站要初步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具备常规监测、应急监测、随机监测能力;祁阳、东安、宁远、江华、道县环境监测站具备常规监测、应急监测能力;其他县区环境监测站具有监测资质和常规监测能力。到2008年底前,日排放100吨含一类污染物、1000吨含二类污染物废水和相当于20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每半年、县区环保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24、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体系。市、县区设立环境应急调查处置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网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高危企业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25、加大环保投入,推进环保事业不断发展和环保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有所增加,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生态保护资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环境执法资金、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鼓励、吸
引企业和社会资本以及国外资本投资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环保部门定编定员标准。环保部门班子成员的任免,需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在2010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区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以上。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
26、建立健全辖区环境质量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树立保护环境、守土有责和环境保护无小事的观念,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适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监督下一级政府履行其责任。全市各级政府一把手履行本辖区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期主要环保目标,突出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提拔重用;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7、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齐心协力做好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检举揭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推进全市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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