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
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1994]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07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2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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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促进我省旅游景点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做好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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